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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CCC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 調整

Date: 2019-10-23Hits: 45745
導讀: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 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和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市場主體責任,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顯強制性產品認證“保安全”本質屬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則,現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作出如下調整。 ...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 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和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市場主體責任,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顯強制性產品認證“保安全”本質屬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則,現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作出如下調整。

一、調整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18種產品(見附件1)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注銷已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可根據企業意愿轉為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認監委注銷相關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所涉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業務范圍。

二、擴大自我聲明評價方式實施范圍

將17種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見附件2,備注“新增”的產品)由第三方認證方式調整為自我聲明評價方式。

三、調整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要求

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只能采用自我聲明評價方式,不再發放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企業應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要求完成自我評價,在“自我聲明符合性信息報送系統”(http://sdoc.cnca.cn)報送產品符合性信息,并對產品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產品符合性信息報送成功后,系統生成“強制性認證產品符合性自我聲明”(式樣見附件3)視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后續監督管理要求相同。

對于《市場監管總局  認監委關于改革調整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實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號公告)、《市場監管總局 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落實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實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號公告)和本公告發布的適用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匯總產品清單見附件2),2019年12月31日前,企業可自愿選擇第三方認證方式或者自我聲明評價方式,鼓勵企業采用自我聲明評價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聲明評價方式,不再發放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應按上述自我聲明評價方式實施要求完成轉換,并及時辦理相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手續;2020年11月1日,指定認證機構應注銷所有適用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可根據企業意愿轉為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認監委注銷相關認證機構指定業務范圍。

四、調整電信終端設備強制性認證實施要求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將YD/T993《電信終端設備防雷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作為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標準。


轉載自國家認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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